一、本办法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以及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其他种类奖学金或者奖励的评审,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可以适用本办法。
二、学业奖学金不同专业、年级分开评审,名额由学院学科办统筹分配;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等其他种类的奖励,全院统一评审。
三、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采取赋分值的办法,将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业绩、社会实践等各方面所取得成绩折算成相应的分值,各类分值合并计算确定研究生的总成绩。
四、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学校安排每年评审一次,学业奖学金参与分值计算的各项业绩原则上应当发生在评奖上一年度的9月1日至评奖当年的8月31日,所有业绩不得在不同年度重复计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参与分值计算的各项业绩从研究生入学后计算。
五、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以总分值排名确定相应等级;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和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参照分数排名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六、分值计算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课程学习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上一年度所有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的平均成绩,以平均成绩为学习成绩的分值。
(二)其他学习成绩:评审年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部分加1分、主观题部分加1分,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加1分、社会工作师考试加1分,通过英语六级考试加1分、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通过加1分。
(三)科研业绩指的是公开发表的属于本专业范畴的学术论文和参与编写的学术著作,其中CSSCI来源期刊论文每篇计15分;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论文每篇计10分;中文核心期刊(同时为CSSCI来源期刊或扩展版来源期刊的,按照CSSCI来源期刊论文或扩展版来源期刊论文计分)论文每篇计6分(不少于4个A4纸版面,少于4个版面的计3分);普通学术期刊论文每个版面(标准为A4纸版面,尾页不足一个版面计为0.5个版面;B5纸版面的计为0.6个A4纸版面)计0.5分(每篇论文最多计3分);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每万字计3分。
(四)社会实践成绩指的是评审年度所获得各种社会实践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每项计8-10分;自治区级奖励每项计5-7分;校级奖励每项计2分,其中校级奖励累计最高计值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照5分计值。国家级、自治区级奖励及其分值,根据获奖等级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五)研究生在评审年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获得了学院奖励,或者虽未获得奖励,但是其表现得到了导师和班主任认可签字,经本人申请,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每项(次)计0.2--0.5分,但总值不超过3分。
七、研究生在评审年度取得上述成绩之外的其他重要业绩或者其行为有益于学校、学院社会声誉的提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或者班主任推荐,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是否纳入考虑范围及其具体分值。
八、科研论文以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为第一署名单位为准;研究生为唯一作者或第一作者,或者本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不符合该署名规则的论文不计算分值。科研论文应当在计值期间公开发表,能够提供论文原件或通过主流网站检索;只取得用稿通知书的,根据发表时间记入下一个评审年度。
九、员工干部(党支部、研究生会成员和班级负责人)根据工作表现,在0-3分范围内加分,具体加分情况由研究生会会同党支部提出意见,报公司党总支审批。
十、全日制研究生应当全勤在校学习。对于在评奖年度内严重缺勤(出勤不足2/3)的研究生,不论事由,经硕士生导师会议提议,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直接取消其评奖资格或者降为最低等级。
十一、对于在评审年度内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或者给学校、学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研究生,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直接取消其评奖资格或者降为最低等级。
十二、研究生评审奖项时,导师不同意研究生评审奖学金的,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研究生不得评审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以及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其学业奖学金自动评为最低等级。
十三、研究生在评奖中应当恪守诚信,有提供虚假材料等不端行为,不得评审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以及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其学业奖学金自动评审为最低等级。情节严重的,提请学校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十四、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学院学科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十五、本办法自公司党政教联席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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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